吉亚律师

  • 执业资质:1150820**********

  • 执业机构: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高温费计入奖金无证据

发布者:吉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662人看过

高温费计入奖金无证据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离职后的小王因公司未支付2011年的高温补贴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高温费。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小王高温季节性津贴1200元。

2010年1月,小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公司可根据效益情况和小王的工作表现和实际工作业绩决定发放奖金。2011年11月,小王离开公司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2011年两年的高温津贴共计1400元,劳动仲裁裁决认定公司应支付小王两年的高温季节性津贴1200元。公司却认为高温费已算入平时绩效奖金,小王是无故离开公司,对公司因工作交接等方面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为此告上法院。

据了解,根据上海市2007年《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

2011年起,上海又施行了《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性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经过庭审质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称高温费已计入奖金,却未提供证据佐证向小王支付过款项,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小王高温季节性津贴,据此作出了如上判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