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作业身故获赔23万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海南一农民工中暑死亡,因赔偿问题劳资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农民工家属一纸诉状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农民工家属胜诉,判令建设集团公司除已垫付的数万元医疗费外,还须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9万元。
2012年,从四川来琼务工的农民工杨先声在为某建设集团公司提供劳务时,突发中暑(热射病)倒地,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此后,劳资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杨先声的妻子陈小凤及儿子、女儿向美兰区法院提起诉讼。
死者家属认为,事发当天海口气温高达35℃,地表温度更是高达60.3℃,杨先声正是在这种高温状态下从事重体力劳动,而导致突然中暑晕倒直至最后死亡。
美兰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了如上判决。一审判决生效后,因建设集团公司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杨先声的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获悉,因家属无力支付死者遗体存放费,死亡农民工杨先声的遗体已停放在殡仪馆数月之久,至今仍未安葬。随后,执行庭法官立即冻结了被告公司的银行账户,扣划了账户内的数万元存款,并于日前组织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
本案承办法官庭后表示,由于目前我国高温中暑还没有太明确的法律条例,法院即便接到类似的中暑案件时,也都是按一般的人身损害审理的。根据相关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只要认定双方是雇主与雇员关系,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中暑身亡事故,那么就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雇主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提醒称,目前我国唯一适用的高温下的劳动保护法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还是1960年颁布的,显然已不能适用于现今多变的状况。同时,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和安全生产法中,也没有高温条件下劳动保护的具体规定。近几年来,尽管各级政府采取了许多保护高温条件下劳动者权益的措施,各省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但由于有些单位重视不够,一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得不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