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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称酒后能干活一脚踏空摔伤残

发布者:吉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774人看过

坚称酒后能干活一脚踏空摔伤残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

在农村,工匠中流行这样一种做法:有人揽到工程,便会邀约经常一起做工的工匠共同参与。  但泥工陈师傅这回却摊上事了:另一名被他邀来做工的李师傅因酒醉从施工现场3楼摔下受重伤,本来一番好意的陈师傅如今却和雇主一起成了被告。那么,陈师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张某找来陈师傅为自家房屋装修,陈师傅则找来几个工友帮忙,晚饭时还小酌了几杯,不料不胜酒量的李师傅在回到工地后一脚踏空,摔成十级伤残,为此闹上了法院。近日,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张某赔偿李师傅2.3万元,其余损失3.5万元由李师傅自行承担,陈师傅不需担责。

2013年3月,雇主张某请陈师傅为自己的房屋顶部用水泥结面,并请陈师傅多邀几个人一同做工,陈师傅便邀来经常一起做工的李师傅等3人,经与雇主张某商定工资按每平方米4元计算,200平方米的屋顶共800元,每人工资200元。当晚张某请几位工匠吃饭,并安排4人晚饭后继续工作。

吃晚饭时,李师傅和另一名工友喝了几杯白酒。饭后,陈师傅见李师傅脚步踉跄就让他回去休息,但李师傅坚称自己没喝醉能坚持工作。然而,当李师傅走到三楼楼顶时,却一脚踏空,直接摔到了一楼,致重型颅脑损伤。李师傅受伤后,用去医药费5.8万余元。经鉴定,其伤情为十级伤残。2013年6月,李师傅将雇主张某和陈师傅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雇人修建房屋,虽然首先找到了陈师傅,但同时也同意陈师傅再找几个人一同做工,且张某亲自负责管理,浇梁、砌墙、结面等工作均由张某安排相应的人完成,陈师傅与李师傅被安排为其屋顶结面,同工同酬,在工作中受张某指挥,故陈师傅与李师傅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对李师傅受伤后的损失,陈师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师傅在为张某提供劳务中受伤,对其合理的损失,张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李师傅自己无安全意识,酒后仍准备从事高空作业,自身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及李师傅的各项实际损失,作出了如上判决。

以案释法

雇员劳务受伤雇主应赔偿

法官在庭后表示,本案中,体现的是雇佣关系下的法律问题。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在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陈师傅既非雇佣方,又非接受劳务者,仅仅帮雇主邀约了其他工匠,故其不应当承担责任。李师傅作为提供劳务方,由于自己的重大过错导致受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张某作为接受劳务方,有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官提醒,不论以何种身份在参加劳动生产活动中,一定要将人身安全置于首位,不应在酒后、疲劳等状态下参与生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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