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叔租车棚改建又出租
( 2013-09-01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本报记者陈东升
本报通讯员姜栋
租来地下室再来搞隔断群租,现如今不少人就动起了这方面的脑筋,徐大叔就是其中一位。可当搭建的群租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要被拆除时,建设、拆除的损失该怎么办?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种事作出了判决,物业和违建者将按过错比例共同担责。
徐大叔50多岁,他看到很多房东将自家的房屋改建、分割变成群租房出租,就觉得这是一个生财之道。可是他手头只有一套房子,只够自己和家人居住。经过观察,他发现自家小区里的非机动车车棚是个很好的选择。2010年初,徐大叔找到了小区物业公司,提出有意承租车棚,物业也有意向外出租,但当徐大叔说出租车棚是为了改建出租后,物业公司犹豫了。物业提出,如果徐大叔能够通过审批,他们就把房屋租赁给他,如果没通过,那租赁合同是不能签的。徐大叔表示,审批这事包在他身上。
徐大叔费了许多工夫,最终仍是没有通过审批,但他心有不甘,仍对该车棚进行了装修,分割成了17间房并出租使用。2010年4月,由于没有拿到审批,虽然物业没和徐大叔签订租赁合同,不过双方口头约定,一年1万租金,租期3年。
好景不长,2011年6月,徐大叔收到了政府两违整治领导小组出具的《违章建筑(违法用地)责令改正通知书》,认为他出租的这处群租房属于违章建筑(违法用地),要求拆除、恢复原状。无奈之下,徐大叔在当月雇人把装修好的违建予以拆除,装修加上拆除的损失共计6万元。
2012年6月,徐大叔到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徐大叔认为,是物业把车棚租给他的,也同意他将车棚装修并出租,物业应当保证其许诺的行为合法并可以实施,现在车棚被拆,物业公司应该为这6万损失买单。关键时刻,徐大叔拿出了当初他去办审批时让物业给他开的证明,证明上面写着“半地下车库物业同意装修租于徐进行装修,用途是出租。”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这张证明明确表示了物业将车库租给徐大叔同意他装修后用于出租。结合徐大叔对车库实际进行装修的事实,法院认为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成立。但由于徐大叔的装修已经拆除,对于具体损失已经无法鉴定,法院酌情认定其损失为4万元,而且徐大叔属于违章建筑搭建方,物业是违章建筑用地的提供方,双方有着相当的过错。因此江东法院判决物业赔偿徐大叔损失两万元。
物业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