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住户私建花台
( 2013-09-01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金牛法晨迪
楼上邻居装修时私搭花台,楼下住户认为花台存在安全隐患,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楼上住户拆除私搭的花台。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令楼上住户拆除违规花台。
晏某与赵某买房后成为楼上楼下的邻居。赵某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在未取得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的情况下,在客厅阳台私自用混凝土浇筑了一个两平方米左右的花台,正处于晏某阳台上方。
晏某认为花台对他的安全造成威胁,所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立即拆除违规花台。赵某认为晏某不能提供花台存在安全隐患的相关证据,即使花台是违规建筑,也不能证明是不安全的。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赵某在未取得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的情况下擅自搭建花台,而花台是否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的设计和施工无法保证,搭建完成后也未经相关部门组织安全验收,故可以认定赵某搭建的花台属于违建,违建必须予以拆除。赵某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用混凝土浇筑而成的花台,且位于晏某阳台的上方,给晏某的安全带来隐患,晏某要求赵某对花台予以拆除,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后,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