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未贴标签司机有错
□付培育
旅客行李箱途中被盗,造成旅客不小损失,因赔偿问题,旅客将司机和客运公司告上法庭。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被告没有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对旅客的行李进行托运,对行李丢失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司机一次性赔偿旅客各项损失3000元。
2011年,李某从重庆订货后返回汤阴,在河南省郑州市下车后,转乘由张温驾驶的某汽运公司客车回汤阴。在郑州,李某将所携带的行李箱交给司机放置在车下的行李柜中,但司机并没有对客人的行李进行粘贴标签,也未要求原告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李某称,行李箱中装有其在重庆签订的三份订货合同,合同标的额共计为35万元,另有衣物等物品。当车辆行驶至汤阴时,李某发现行李箱丢失,便与司机一同报案,案件至今未破。因李某与张温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温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汽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未向原告李某告知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也没有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对原告的行李进行粘贴标签,对李某的行李丢失,存在过错,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在向被告释明法律关系后,被告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原告进行调解,最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如上谅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