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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掉落遗失导游认可

发布者:吉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588人看过

行李掉落遗失导游认可

□汤峥鸣

秦女士参加赴美旅行团期间,包括秦女士在内的两位游客放置在大巴的行李箱竟不翼而飞,旅行社却称自己没有义务为游客代管物品而拒绝赔偿。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旅行社赔偿秦女士垫付购买应急物品款和遗失行李箱内物品的损失共计两万元。

2011年7月,秦女士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一个赴美旅行团,团费中包含酒店、空调车、导游、团队餐、景点门票等。可谁想当整个行程进行到第9天时发生了意外,当天上午,在旅行团乘坐大巴离开酒店前往景点途中,由于导游未将行李舱锁住,秦女士与其他一位游客的行李从车上掉落后遗失。

秦女士称,丢失的行李箱中不仅有价值4万余元的换洗衣物、生活用品、洗漱用品等,还有在美国当地购买的价值7000余元商品。事发后,导游在全团游客的签字见证下,承诺该事件由导游、旅行社和司机负责,并同意承担购买日常用品的费用以及赔偿行李箱内物品5.1万元。

然而,当秦女士结束行程回到上海后,旅行社却始终没有兑现当初导游给出的承诺,秦女士只好将旅行社告上法院,索赔5万余元。

庭审中,旅行社认为旅行中遗失物品应当由出租车辆的单位承担责任,旅行社选择的车辆出租方有相关资质,已经尽到了谨慎义务,而且旅行途中旅行社并没有义务为游客代管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旅行社理应保证秦女士接受旅行服务过程中财物的安全。鉴于团费中已包含空调车及司机、导游费用,也就意味着旅途中运输事宜由旅行社负责,因此该旅途中遗失秦女士行李箱的行为显然属于违约行为,而对此秦女士并无过错,旅行社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法院认为,考虑到导游及司机是代表旅行社为秦女士提供服务,因此导游对情况说明及遗失物品清单、应急物品购买单据的签字可视为旅行社对事发及秦女士遗失物品和购买应急物品的认可、确认。最终,法院以导游认可的物品价值为基础,根据秦女士的实际举证,物品的新旧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了两万元的赔偿数额,并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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