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病死猪肉
数量虽少不影响定罪
□本报记者徐伟
2012年至2013年4月期间,韦某先后3次将共计300余斤的病死猪肉,以每斤3.5至5元的低价卖给叶某、夏某夫妇。叶某、夏某二人为谋取不法利益,在明知购进的猪肉是病死猪肉的情况下,仍将猪肉进行加工,做成腊肉和香肠,腊肉放在夫妇二人经营的餐馆中销售,香肠则通过批发方式销给蒋某,蒋某又将香肠予以零售。今年6月,公安机关在蒋某处扣押了尚未销售的20余斤香肠。
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韦某、叶某、夏某2至3个月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
针对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为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猖獗势头,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5月公布实施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病死及死因不明的肉类或肉类制品,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形,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韦某等三人生产、销售病死及死因不明猪肉的数量虽然不多,犯罪数额较小,持续时间也不是很长,但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