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服务纠纷频发选片行规霸道无效
老胡说法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婚纱照和幼婴照十分走俏。广阔的市场需求催生了影楼兴旺,同时由婚纱照和幼婴照引发的纠纷也相应增加。
在本期案苑版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有的案例属于质量纠纷,有的案例属于权属纠纷,有的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还有的属于因丢失照片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虽然都是因摄影服务而产生,但却性质各异、种类不同。从合同法律而言,摄影服务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消费者是定作人,影楼是承揽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收取相应的报酬,如果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影楼自身的格式合同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至于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即只有存在疏忽大意等过失时才承担责任。
摄影服务是一种包含人们情感、人格、品味和精神追求的特殊服务,有着美好的纪念意义,一些情景可谓转瞬即逝,一旦丢失将会给人们造成精神的折磨,因此,因为照片丢失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得到支持。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