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横穿高速命丧黄泉
□伍春艳陈晓红
少年横穿高速公路,行驶中的越野车避让不及,当场将少年撞死。经交警部门认定,死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车主无事故责任。事发后,死者家属以公路设施不良、安全措施不到位、管理不善等为由,将事故路段产权单位、承建单位以及管理三方告上法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公路管理方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8万余元。
2012年7月15日,莫文涛驾车行驶时,突然发现一少年从高速公路中间隔离带跳出欲横过公路。莫文涛驾车避让不及,撞上了少年邹东林,造成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款1.1万元,莫文涛支付了1.7万元丧葬费。邹东林家属认为,孩子能够进入高速公路区域,核心问题在于相关公路管理方对防护设施监管不严,因此将事故路段产权单位、承建单位以及管理三方告上法院,诉讼中邹东林家属明确表示放弃对莫文涛的赔偿请求。
据了解,事故发生的汕昆高速公路六寨至宜州路段于2009年由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广西千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建成验收后交由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河池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维护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投资公司及千山高速公司在该公路建成通车后,已将管理养护权移交给河池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因此不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从法院调取的现场照片看,事发时高速公路在村庄一侧的铁丝防护网已存在严重破损,丧失了防护、阻止进入高速公路的相应功能,河池高速公路运营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管理方,对属其管护的高速公路未能完全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邹东林违规进入高速公路行走,在有车辆临近的情况下突然横穿公路,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而其家属作为邹东林的监护人未能尽到必要的监护职责,亦存在过错,故可减轻河池高速公路运营公司的赔偿责任。
因原告自愿承担40%的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莫文涛作为机动车一方虽无过错,但应依法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因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对他的赔偿请求,该部分赔偿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余下50%的赔偿责任由河池高速公路运营公司承担。因保险公司已支付给原告1.1万元赔偿款,在原告应得的赔偿款中应先予扣除,余下部分,再由原、被告按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分担。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