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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遗撒未清酿车祸

发布者:吉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701人看过

公路遗撒未清酿车祸

□本报记者潘从武本报通讯员吕晨

行驶在高速公路的货车包扎不严,掉落下部分风扇扇叶,因未及时将路面清理干净,导致后车避让不及发生恶性交通事故。法院审理后,认定货车司机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均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

2012年8月21日,曼某驾驶一辆普通货车载着妻子阿某和朋友等4人在连霍高速公路行驶时,为躲避前方胡某车上已经掉落的风扇扇叶及加某驾驶的轿车,曼某车辆失控,侧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车上4死1伤。

曼某认为,此次事故是因胡某、加某违规停车以及未及时清理从车上掉落的遗撒物而造成,同时作为道路管理者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路政局、吐鲁番市公路局未及时履行职责清理道路上的堆放物、遗撒物也应当承担责任。为此,曼某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个人及单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3万余元。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曼某在驾驶过程中未能及时有效的察觉前方险情、操作处置不当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胡某作为扇叶的运输司机,在运输扇叶过程中发生扇叶掉落情况后,未尽到将扇叶尽快移至路面之外、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也存在过错。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曼某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70%的责任,胡某承担20%的责任,胡某驾驶车的挂靠单位,应当与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路政局作为公路管理者,未能尽快发现并清理路面上的障碍物,亦应承担本案10%的责任。公路局没有公路巡查职责,只有在路政局通知其对道路上障碍物予以清理时,其才负责清理,因路政局等相关单位并未通知其清理障碍物,公路局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加某在车辆损坏需要修理时,将车辆停放在路面之外的路基上,且在车后设立了警示标志,也没有过错。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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