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撞铁块高速得赔钱
□宋华俊俞水娟
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撞上行车道上的异物发生事故,这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高速公路公司被判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012年6月5日,吴某驾驶一辆奔驰小轿车在G50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撞上行车道上的一铁块后发生了事故,造成车损20万余元。保险公司根据吴某的申请,对损失进行了理赔。
随后,保险公司以高速公路公司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高速公路上散落的铁块导致事故发生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高速公路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事故当日的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记录及养护日常巡查表,证明其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对高速公路的巡查和养护义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速公路路面上出现了影响通行的铁块,导致吴某车辆在高速驾驶中无法避让而发生事故,造成了车辆损失。高速公路公司虽然提供了已按工作程序对道路进行了巡查的证据,但事故的发生表明其在履行管理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应根据其过错的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酌情认定高速公路公司应对吴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向吴某履行赔付义务后,有权在其保险理赔金额范围内向责任方代位求偿。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判令高速公路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损失理赔款的60%,共计12.5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