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乙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
法人代表: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律师,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律师,同上。
上诉人(原审被告):丙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三,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戊,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梅,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己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系该公司员工。
甲、乙公司与丙研究院、戊、己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某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甲、乙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主张甲与戊之间存在发包和承包的法律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认为一审法院对责任比例划分不当,对戊的误工天数认定错误,以及对鉴定程序和结果的质疑。
戊辩称,与甲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一审判决的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提出自己的看法。
丙研究院上诉请求和理由主张与戊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并对一审法院的责任认定和鉴定程序提出质疑。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