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恋爱期间转账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一、案情简介
甲(女)与乙(男)曾系恋人关系,两人于2022年2月至2024年1月期间交往。在恋爱期间,甲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向乙支付款项,累计金额为21914元。甲主张,这些款项是乙以各种理由向其借款,但乙辩称,双方在恋爱期间约定消费支出采用AA制,这些转账均为双方共同消费、旅游、餐饮等支出,并非借款。此外,乙还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恋爱期间也多次向甲转账,且承担了部分共同消费支出。分手后,甲多次要求乙返还所谓的“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偿还借款21914元及逾期利息2377.0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主张乙偿还借款,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转账记录频繁且数额不一,甲未明确款项的具体发生时间、数额,且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也未对款项性质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认为,恋爱期间双方存在共同消费符合常理,甲未能提供借条或其他证据证明款项为借款。因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元由甲负担。
三、案件分析
举证责任分配:根据法律规定,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本案中,甲仅提供转账记录,但未提供借条、借款合同或其他明确的借贷证据,且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转账记录未能清晰区分款项性质,导致甲的主张缺乏充分依据。
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性质: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经济往来频繁且复杂,可能涉及共同消费、赠与、借贷等多种性质。本案中,甲与乙的转账记录多为小额支出,且无明确备注“借款”,法院据此认定双方的经济往来更符合共同消费或赠与的性质,而非借贷。
法律适用: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认定甲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
四、律师点评
本案反映了恋爱期间经济往来引发的法律纠纷问题。情侣在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往往具有模糊性,容易引发争议。律师建议,在恋爱期间涉及大额经济往来时,应明确款项性质,如借贷关系需签订借条或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关键要素,避免因分手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此外,对于共同消费或赠与的款项,也应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本案中,甲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最终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教训值得吸取。
许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