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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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系恋爱关系,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两万余元,法院采纳代理人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发布者:许梅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20日 1694人看过 举报

2025-01-20

律师观点分析

恋爱期间转账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一、案情简介

甲(女)与乙(男)曾系恋人关系,两人于2022年2月至2024年1月期间交往。在恋爱期间,甲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向乙支付款项,累计金额为21914元。甲主张,这些款项是乙以各种理由向其借款,但乙辩称,双方在恋爱期间约定消费支出采用AA制,这些转账均为双方共同消费、旅游、餐饮等支出,并非借款。此外,乙还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恋爱期间也多次向甲转账,且承担了部分共同消费支出。分手后,甲多次要求乙返还所谓的“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偿还借款21914元及逾期利息2377.0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主张乙偿还借款,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转账记录频繁且数额不一,甲未明确款项的具体发生时间、数额,且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也未对款项性质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认为,恋爱期间双方存在共同消费符合常理,甲未能提供借条或其他证据证明款项为借款。因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元由甲负担。

三、案件分析

  1. 举证责任分配:根据法律规定,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本案中,甲仅提供转账记录,但未提供借条、借款合同或其他明确的借贷证据,且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转账记录未能清晰区分款项性质,导致甲的主张缺乏充分依据。

  2. 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性质: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经济往来频繁且复杂,可能涉及共同消费、赠与、借贷等多种性质。本案中,甲与乙的转账记录多为小额支出,且无明确备注“借款”,法院据此认定双方的经济往来更符合共同消费或赠与的性质,而非借贷。

  3. 法律适用: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认定甲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

四、律师点评

本案反映了恋爱期间经济往来引发的法律纠纷问题。情侣在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往往具有模糊性,容易引发争议。律师建议,在恋爱期间涉及大额经济往来时,应明确款项性质,如借贷关系需签订借条或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关键要素,避免因分手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此外,对于共同消费或赠与的款项,也应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本案中,甲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最终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教训值得吸取。


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1996年妇幼医师专业毕业,2008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宿州
  • 执业单位: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13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程建筑
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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