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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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代理原告,主张原告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发布者:许梅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28日 1756人看过 举报

2025-11-2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30日,甲驾驶其名下的小型轿车与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甲与乙负事故同等责任。甲为其车辆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3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甲向乙的近亲属丙垫付了丧葬费5万元。此后,丙等人提起诉讼,要求甲及XX公司赔偿各项损失。法院生效判决认定XX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未对甲垫付的5万元作出处理。甲多次向XX公司主张返还该笔费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XX公司返还其垫付的5万元丧葬费。

XX公司辩称,甲在事故发生后签署了《放弃索赔声明》,明确表示因“非法营运”自愿放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索赔权利,故不同意返还。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甲与XX公司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甲签署的《放弃索赔声明》存在重大误解,因其事故时并未从事非法营运,且该误解影响了其真实意思表示;

甲要求返还垫付款的行为,实质是对《放弃索赔声明》效力的否定;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甲有权就其为第三者垫付的合理费用向保险公司主张返还。

综上,法院判决:XX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甲垫付的5万元丧葬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放弃索赔声明》的法律效力及甲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垫付费用。

《放弃索赔声明》的效力问题

甲主张该声明是在误导和胁迫下签署,且内容与事实不符(未从事营运)。法院结合前案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确认甲在事故时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因此其签署声明构成重大误解,依法可撤销。

垫付费用的性质与返还请求权

甲为乙的近亲属垫付丧葬费,属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后,若已垫付赔偿费用,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给付。因此,甲的请求具有法律依据。

案由的准确界定

初看似乎为“追偿权”纠纷,但法院明确指出,本案系因保险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应定性为保险合同纠纷,更符合法律关系实质。


四、律师点评

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对保险实务中被保险人权益保护提供了有益参考。

保险公司不能仅凭“声明”免责

保险公司若主张被保险人放弃索赔,必须确保该声明系在真实、自愿、信息对称的前提下作出。若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声明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被保险人垫付费用应依法返还

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为第三者垫付的合理费用(如丧葬费、医疗费等),若未在第三者诉讼中处理,其有权另行向保险公司主张返还。保险公司不得以“已签署放弃声明”为由一概拒赔。


建议:完善签署流程与告知义务

对保险公司而言,应规范理赔流程,特别是在涉及“放弃索赔”或“免责条款”时,需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并留存相关证据,以避免后续争议。


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1996年妇幼医师专业毕业,2008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宿州
  • 执业单位: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13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程建筑
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
1341320********63 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