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许梅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03日 19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三,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梅,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请求:
原告张三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李四离婚。
原告请求判决婚生女张小花(化名)跟随原告生活。
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共同存款10万元。
原告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事实:
双方于2022年2月22日登记结婚。
2022年12月8日生育一女张小花。
原告张三在合肥工作,收入不稳定,每月工资约3500元。
原告与被告性格不合,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
原告称被告占有共同存款20万元,并有毁坏原告财物的行为。
双方曾于2023年9月12日申请离婚,后被告反悔。
被告曾以女儿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原告要求支付医疗费和抚养费。
法院判决:
准许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
婚生女张小花随被告李四生活,原告张三需支付抚养费。
原告张三需补偿被告李四房屋贷款11388.49元,装修材料、家具、家电款35000元。
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