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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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予合同无效纠纷,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转账给第三者,法院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判决第三者返还原告90万元。

发布者:许梅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9日 10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高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安徽XX律师

被告:王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XX律师。

被告:任XX,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云谷路1943号东方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高X与被告王XX、被告任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审理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分别于2023年8月25日、10月8日、11月15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被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任XX对王XX的赠与行为无效;

2.依法判令王XX返还高X返还XXX.2元,含学费11000元及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利息以XXX.7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3.依法判令王XX返还任XX出资购买的苹果iPad、洗衣机(价值4110元),买服装化妆品、宠物诊疗费用6763.5元;

4.依法判令王XX承担本案的复印费563元:

5.依法判令王XX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

高营与任XX是夫妻。2012年8月9日,高X与任XX登记结婚。2020年5月,任XX在合肥市宁国XX聚会时,与该KTV 已婚陪酒工作人员王XX认识并发生不正当关系。此后,王XX与任XX一直保持不正当关系。在此期间,任XX向王XX以微信转账,微信红包,银行转账等方式,转账给王XXXXX.9元。另外,任XX为王XX出资购买苹果iPad,茶叶,燕窝,洗衣机,冰箱,名贵化妆品等物品。还为王XX支付房租,宠物诊疗,吃饭,生活用品等日常花销,为王XX交学费等。2021年7月29日,高X发现任XX与王XX存在不正当关系。2021年8月14日,王XX承诺会把任XX转账给她的所有款、物全部返还给高X,但王XX未履行承诺。综上所述,任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高营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转账给王XX,并为其购买实物等行为,侵害了高X的合法权益,也违背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高X起诉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王XX辩称:

一、本案系任XX过错在先,任XX通过KTV会所认识王XX,任XX经常带朋友来会所消费,一来二往,人便熟悉起来,任XX欺骗王XX,谎称自己是单身,二人建立了恋爱关系,后来得知任XX有家室的情况后,就质问他,他还解释他和高X夫妻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从此之后二人便很少来往。

二、对高X主张的XXX.9元及利息,她不予认可,其中55万元是任XX带朋友来会所消费,任XX当时常有商务应酬因为当时合肥还没有禁止有偿陪侍,在高X提供的转账记录中凡是涉及到600元至800元不等的钱,均是向KTV会所促销的人员,酒水促销员转出的,该钱系任XX把消费的钱转给王XX,王XX再转给领班,由领班再交给会所,因为当时王XX是酒水促销员,她们都有业绩提成,所以这55万元的钱不是对王XX的赠与,是用于任XX自己的消费,另有10万元是任XX通过王XX的账号转给任XX的朋友,比如转给徐为的钱,徐为就是任XX的朋友,任XX本人能说清楚。任XX转给王XX的钱除了上述两种性质外,大约有 35万元是用于二人在一起的日常消费,比如去超市买烟、买零食、吃饭等,这些在高X提供的银行流水中能充分的体现,很多笔都是几十元或者200元不等。因此,在1000元以下的无须返还,属于任XX的日常开支。任XX对小额财产有自己的处分权。王XX自愿返还高X20万元。对高X主张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无效而获益的法理,司法实务中一般只有返还的义务,并无承担利息的义务。并且在本案中任XX还是过错方。

三、本案不应判全部返还,从法律效果来看,本案是任XX的赠与,此后又要求全部返还,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任XX存在欺骗,谎称自己单身,又多次来会所消费,以帮助出业绩为由,找机会接触王XX,在交往过程中任XX存在明显过错,如全部返还,任XX最终没有任何损失,也没有受到任何惩处,而且从中获取利益。如合同无效,当事人不能因为合同无效而获得比合同有效更大的利益。四、从社会的效果来看,在一定程度上如全部返还,是在纵容任XX,也可能带来社会的不良误导,可能有些人进行模仿,尽可能地欺骗更多的女孩,以维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等到哪天反悔,串通妻子起诉全部返还财产,有可能会助长社会的歪风邪气,不利于弘扬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任XX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

一、在任XX与高婚姻存续期间,他确实出轨王XX,并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2012年8月9日,他与商X在黑龙江省安达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姻关系至今存续。2020年5月,他与朋友在合肥市宁国XX聚会时,结识当时在该KTV工作的王XX,后他出轨王XX,并与王XX长期保持情人关系。2021年7月29日,高无意中看到他的手机微信,始得知他与王XX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为了挽回婚姻,他于2021年8月1日给高X出具了《保证书》,以示悔改。此后,他通过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与王XX沟通,决定结束该段婚外情关系。他与王XX保持不正当关系的持续期间具体为自2020年5月起至2021年8月底止。

二、任XX对诉讼请求中所涉及到的他本人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银行转账方式赠与给王XX的金额、购买物品金额等予以认可。他在与王XX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问内,基本上是每天都多次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向王XX赠与钱款,每日金额不等,多则几万元少则几百元,还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王XX赠与大额款项。据不完全统计,他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银行转账方式,赠与给王XX钱款XXX.9元(实际转账金额超出上述金额)。他在与王XX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内,为王XX交学费11000元、购买洗衣机850元、苹果iPad3260元;支付王XX饲养的宠物猫诊疗费,买服装、化妆品支付 6763.5元,为王XX购买燕窝、茶叶等物品。三、他未经高X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王XX,侵害了高X的合法益,且违反公序良俗,高X主张该赠与合同无效,要求王XX返还有法律依据。他隐瞒高X私自赠与王XX的钱款、购买的物品:均属于他与高蓄的夫妻共同财产,且上述收入来源大多为高X的工资及奖金,否则他的收入无法支撑上述开销。经任XX与高X核实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因部分微信转账记录被删除),经不完全统计,他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银行转账方式赠与给王XX钱款XXX.9元(实际转账金额超出上述金额)。他确实是隐瞒高X私自将上述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王XX,侵害了高X的合法权益,且违反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王XX有配偶、孩子,且明知任XX有配偶、孩子,仍与他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接受他赠与的钱、物,其主观上显然不是善意的,应当将所得赠与财产返还给高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高X与任X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8月9日登记结婚。2020年5月份,任XX在合肥市宁国XX聚会时,结识了在该KTV工作的王XX。此后,任XX经常到该KTV消费。期问,双方发展为情人关系。自2020年5月至2023年9月,任XX通过微信方式向王XX转账共计966000.7元,王XX实际收取上述转账金额为965970.7元。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任XX通过银行账户分六次转账给王XX共计300000元。期间,任XX为王XX缴纳学费5500元,购买苹果iPad,支出3260元,购买洗衣机,支出850元。2021年8月1日,任XX向高X书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认任XX与高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XX与王XX于2020年5月开始存在不正当关系,其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银行转账等方式向王XX转账 130余万元,赠与王XX苹果iPad、洗衣机、茶叶等物品:并为王XX缴纳学费、房租等费用。因高营要求王XX返还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任XX与三XX交往期间,任XX在合肥市宁国XX有消费行为,其中部分消费款项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王XX。

本院认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夫妻任何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任XX在与高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与高X协商一致,亦未经高X同意,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银行转账等方式将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赠与王XX,该赠与行为是对其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处分,事后也未得到高X的追认。赠与行为不仅侵害了高X的合法权益,也违背违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赠与合同无效后,王XX就其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高X主张王XX返还任XX赠与的款项及物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关于返还款项的数额,根据查明的事实,在任XX与王XX交往期间,任XX在向王XX转账的款项中,其中部分含有任XX在KTV的消费款项,虽王XX未能提供该部分消费票据,但王XX的针对该部分的抗辩意见符合常理,具有合理性,该部分数额不宜认定为赠与数额。故,酌定王XX返还款项数额为900000元。关于利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该规定仅是取得的财产,并不包括利息损失。故高X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物品,高X主张王XX返还任XX出资购买的苹果iPad、洗衣机,买衣服、化妆品、宠物诊疗费用6763.5等。因高X并未提供任XX为王XX购买服装、化妆品支出费用的相关票据,虽王XX对任XX为其购买衣服、化妆品的事实无异议,同意返还衣物,然该衣物、化妆品品牌、数量并不明确。故对高X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对于返还苹果iPad,洗衣机,高营未提供手机型号、洗衣机品牌等,王XX虽无异议,但认为如高X主张返还,其同意返还,且洗衣机坏了。因此,原以王XX持有的苹果iPad 手机型号、洗衣机品牌的现状为准。关于高X主张王XX承担复印费563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该费用系高X为本次诉讼支出的诉讼成本,并非属于合同无效后应返还的财产。故,高X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案件判决:

一、确认任XX对王XX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高X900000元;

三、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高营由任XX出资购买的苹果 iPad 一部、洗衣机一台(以王XX持有的苹果 iPad 手机型号、洗衣机品牌的现状为准);

四、驳回高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92元,由高营负担4680元,王XX负担16512元(包含保全费5000元)。


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1996年妇幼医师专业毕业,2008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宿州
  • 执业单位: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13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