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许梅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1日 11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0 年,赵某通过其姐陆某 (赵某系陆某之弟媳妇) 介绍认识赵B (详见赵B递交的举报材料自称 2010 年就认识赵某)。赵B因工地需要周转资金通过陆某向赵某多次借款。自2012 年 11月9日起至2013 年5月15 日止,通过赵某、陆B、曹C账户先后12 笔转款给赵B合计金额 2.759.000 元,赵B自2013年5月14 日至2013 年12 月6日先后7笔通过其本人账户向赵某还款 1,370,000 元。2014 年1月15 日,经双方结算赵B仍欠赵某借款本息合计 1.800.266 元,赵B同时出具借条 2 张,其内容分别为“今借赵某人民币捌拾伍万元正(¥850,000.00) 借款人赵B 2014 年1月15 日”“今借赵某人民币玖拾伍万元正(¥950,000.00)借款人赵B 2014年 1月 15 日”,并均在借条的左侧与日期平行的位置注明“款已收”。2015 年 10 月13 日, 一审法院原审立案受理了赵某起诉赵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审主持调解,赵某与赵B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签收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 赵B自愿于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赵某借款本金 1,800,000 元及利息 440,000 元共计 2,240,000 元,赵某表示同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2,360 元,赵某自愿负担。至调解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赵B没有偿还借款本息。赵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赵B于 2015年 11月 26 日自认“我现在没有钱,我能提供丁正礼、吴龙建他们少我的钱的借条,上次法院已向他们送达了 26 万元的到期债权,我愿用下余的 224 万元到期债权来偿还”。此后,赵B一直未予偿还。赵B在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承诺分期分批偿还,并自2017 年8 月19 日起至2018 年5月6 日止,分 10 笔已还款 7750 元。另查明,因赵B仍欠赵某的部分借款未还,赵B之原配邢燕于 2013 年 8 月 11日,与赵某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赵B当庭认可该份协议属于借款担保性质,并陈述“因借款还清该协议已作废”。还查明,庭审前赵B申请调查令,前往公安机关调取关于赵B控告赵某涉嫌诈骗案中对赵某、陆某、曾子健、陆B等人的谈话笔录及视频录像,但在庭审中赵B
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 (2015) 宿涌民一初字第 08480号民事调解书;二、赵B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赵某借款本金 1,800.000 元: 二 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1.000 元,由赵某负担 4000 元,赵B负担 17,000元。
二审维持我方诉求,依法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