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孔XX、陶XX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皖1302刑初47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孔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陶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对被告人孔XX、陶XX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予以追缴(已追缴)。原审被告人孔XX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孔X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孔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孔XX撤回上诉。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刑初4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许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