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亚兰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法律顾问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庞大集团(601258)信息披露违法,行政处罚落定,投资者索赔启动

发布者:胡亚兰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2日|分类:行政复议 |483人看过

2017年4月28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庞大集团”)接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冀证调查字2017009号)。2018年5月16日,庞大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庞庆华、武成、刘中英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42号)。 2018年7月4日,庞大集团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50号)。

具体违法情况

一、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三、未披露涉嫌犯罪被司法调查


庞大集团(601258)信息披露违法,行政处罚落定,投资者索赔启动


相关责任主体及处罚结果

庞庆华、庞大集团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和遗漏披露相关融资安排的事实,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庞大集团的违法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庞庆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武成。

庞大集团未披露涉案关联交易、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庞大集团的该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庞庆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武成、刘中英。

一、对庞庆华作为“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和遗漏披露相关融资安排“的违法主体,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庞庆华作为庞大集团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两项合计,对庞庆华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

二、对庞大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武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刘中英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索赔条件:

自2015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2日期间买入庞大集团股票(601258),并且在2017年5月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