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上股份(002638)投资者索赔公告
勤上股份第三次因虚假陈述被处罚 2018年7月31日,证监会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勤上股份”)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8月3日,勤上股份对该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公告,这是勤上股份自2014年5月以来收到的第三张罚单。 信息披露违法事实 勤上股份的本次信息披露违法,是勤上股份与成都高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达)就收购成都七中实验学校事项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的。 2016年9月30日,勤上股份与成都高达就收购成都七中签署《收购及投资意向书》。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勤上股份签署《收购及投资意向书》后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立即报告和公告。但勤上股份并未及时披露,并于2017年2月17日再次签订了与《16年意向书》主要内容基本一致的《收购及投资意向书》(以下简称《17年意向书》),该意向书由勤上股份董事长陈永洪签字并加盖勤上股份公章。勤上股份于2017年3月11日披露公司拟收购成都高达从而间接收购成都七中,4月22日才披露称于2月17日与成都高达签订了《17年意向书》等事宜。 证监会认为,勤上股份未及时披露应披露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作为勤上股份实际控制人,李旭亮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胡玄跟参与收购成都七中的筹划、实施、决策全过程,并于2016年9月30日在《16年意向书》上签名并加盖勤上股份公章,是勤上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永洪作为勤上股份董事长,主要负责勤上股份的生产经营和日常行政工作,是勤上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证监会处罚结果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勤上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胡玄跟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陈永洪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李旭亮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勤上股份前两次处罚情况
自2014年5月以来,勤上股份已经收到了证监会三张罚单,并且三次均是因为虚假陈述。 2014年5月,勤上股份第一次被证监会处罚。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勤上股份存在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未依法披露公司2009年度与内销第二大客户的交易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 2015年3月,勤上股份收到证监会第二张罚单。证监会查明其违法事实是:(1)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勤上股份直接向勤上集团划转资金累计182,750万元;勤上集团直接向勤上股份划转资金累计102,919.18万元。(2)2013年6月、2014年9月至12月,勤上集团通过大某节能公司向勤上股份划转资金累计3,001.30万元;通过广某灯饰公司向勤上股份划转资金累计46,076.30万元。(3)勤上股份与勤上集团的上述直接和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既未及时发布临时报告对相关关联交易进行披露,也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违反了《证券法》信息披露的规则。
投资者索赔征集
索赔条件: 自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8日期间买入勤上股份(002638)股票,并且在2017年9月9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投资者参与证券维权诉讼需准备的文件: (一)股票交易对账单; 1、打印地点:开户的证券公司。 2、内容要求:(1) 从第一笔买入打印至今;(2)对账单需要显示投资者身份信息,即显示投资者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号;(3)仅打印涉诉的股票,必须显示成交时间、成交股数、成交单价、成交股票名称或代码;(4)对账单需要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二)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证券交易卡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