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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告知检查结果导致病情严重,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吗

发布者:黄晗叶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9日|分类:医疗纠纷 |1715人看过


近期有咨询者向律师询问:自己父亲得了肺癌,去翻看父亲之前的检查报告,发现半年前因病住院时候的检查单上显示有肺结节,但医院却没有告知,也没有在出院记录上载明。导致父亲错过了最佳治疗机会,已经去世,医院对此有没有过错。该文章就对此问题展开分析。

该纠纷的性质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要想让医院承担责任,需要证明医院有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可此时医院往往会提出抗辩:此时医院往往提供肿瘤学、杂志、论文来抗辩。理由通常如下:发病位置与小结节位置不一致,不存在因果关系;患者结节属于低危结节,可一年后随访,并不需要进行特别处理;患者自身年龄大,基础疾病多、肺癌发展迅速,治疗效果并不会理由,即便及时发现也不会影响生存期。医院不承认错误,不愿意赔偿。

第一个问题:医院是否有过错。

这个答案显而易见,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院未告知患者存在肺结节是存在错误,毫无疑问的。即便做鉴定,也是持有过错的观点。

第二个问题:医院未告知患者肺结节的存在是否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是否与缩短患者的生存时间存在因果关系。

律师认为,从合理性、公平性角度出发,医院还是存在过错,过错程度低,承担部分责任。对于因果关系,由于医疗的专业性,法院倾向于选择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后再来认定。但是许多关于医疗的鉴定中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并非当事人所设想的。鉴定机构往往会认为即使发现,也不能避免死亡的发生;死亡是患者自身的身体原因导致;鉴定结论中认定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概率比较高,除非是直接导致。但是鉴定中通常也会认为医疗过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患者的及时诊断,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所以,患者家属的期望不能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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