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晗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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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托班里受伤后的责任划分

发布者:黄晗叶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7日|分类:人身损害 |30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1、2019年7月24日,原告沈某(2岁)的母亲与被告某服务部,达成了沈某入读该早教中心幼托班课程的协议,课程时间为一年时间。

2、课程上了一段时间后的一天,沈某的母亲早上将沈某(2岁)送至该早教中心内,因孩子年幼故暂未离开,期间另一幼童平某(4岁)在活动场内抓着幼儿沈某的手臂自高处跳下,致使沈某前扑摔倒右手臂触地后呈现骨折。宋某即刻将沈某送往医院,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当即沈某住院进行了手术治疗。

3、事发后沈某的父母多次与被告方沟通,但平某的父母,某服务部的负责人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4、法院在2021年10月8日判决平某及父母承担25%责任、某教育机构承担10%的责任,其余责任由原告自身承担。

【办案思路】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由于现场有录像,所以双方对于事发经过没有异议,争议在于:多个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如有责任如何分担。

3、针对平某(四岁)和父母,因事发时平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父母上班时间早,所以平某到校的时间比其他孩子到校的时间要早半个小时。平某对于其玩耍时并无意识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是造成沈某跳落时受伤的原因之一。平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但事发时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均不在场,未尽到监护责任,因此,平某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对于沈某(2岁)的母亲,由于事发时沈某的母亲就在二人身边,其对于沈某、平某二人牵手从高处跳下并未阻止,对于此种跳落行为存在的风险,但宋某作为沈某的监护人并未及时制止,也未尽到监护责任,存在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5、针对某服务部,知晓平某需要提前到达的情况,应当对此加以注意。其明知平某提前到达且无监护人在场,并无相关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管理,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

【案后杂感】

该事件虽然被定性为侵权,其实也是一场意外。小孩子一起玩耍本没有过错,应该得到鼓励。小孩子才4岁,该事件中是没有主观过错的。如果说过错,其实最多的过错还是在于两个孩子各自的父母。被告的父母不在旁边,原告的母亲,其在旁边并没有阻止。在此也提醒大家,小孩子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也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所以需要监护人时刻看好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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