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1、原被告是相处了20年的朋友,2018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使用原告交行信用卡套现67万余元,被告还入该交行信用卡32万元,差额34余元未归还,产生银行利息4万余元;
2、2019年,被告多次向其原告承诺还款,有录音也有借条,但欠款未归还,催讨未果。由于被告是使用了原告多张信用卡套现,将借条的总金额写了100万,具体涉及到交通银行信用卡的金额没有明确列明。
3、原告催讨未果便于2020年进行起诉。诉讼中,案涉借条、收据与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无法完全对应,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款项。
4、2021年9月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34208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使用费4万余元,原告获得支持。
【办案思路】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得出结论:利用信用卡套现产生借贷合同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不能主张根据借贷合同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但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
2、但是该案件的借条被推翻,几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由于被告是使用一个POS机进行刷卡,刷卡后的资金流向显示的商户名称都是虚构的,期间还多个信用卡相互穿插,因此被告使用原告的信用卡套现后的资金流向无法查明,诉讼陷入僵局。
3、更糟糕的是,被告期间还向原告的广发、工行信用卡账户转账多达19万元,被告声称该款项属于还款,要求从中抵扣。
4、之后代理人发现被告的某张银行卡对于其向原告的广发、工行信用卡账户每笔转账后即收到国通星驿账户数额相当的款项转入,连小数点都是相同的,对于该转账的原因,被告不能作出合理说明,而且又与出具的借条和录音相互矛盾。
5、之后事情又出现了转机,代理人没有参与当事人之间的借贷案件,因此只能让当事人自己调取了案卷查看,发现在之前的案件中,被告陈述过一句话,即原告的信用卡和密码都由其掌握。
6、最后归纳了原告方意见,即原告出借给被告的34万元系通过交行银行信用卡透支后出借,并非原告的自有资金,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但在2018年3月至8月期间,原告的交行信用卡由被告掌控,该卡出入账的差额明细上显示为34万余元。至于被告要求抵扣的19万元由于不能对转账作出合理的解释,不能进行抵扣。虽然利息不能被支持,但期间确实产生了资金占有使用费。
【案后杂感】
收到判决后,对方没有上诉。虽然双方是相处了20年的朋友,但是欠款不还,也只能对簿公堂。在此也提醒大家,信用卡不能轻易出借给他人,否则由于信用卡套现的去向不明,由于多人的刷卡使用,很难对哪段期间由谁进行使用而进行明确。如果已经将信用卡借给朋友使用,建议及时书写借条,并明确该卡的使用人,使用期间,刷卡的金额和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