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晗叶律师

  • 执业资质:1320220**********

  • 执业机构:江苏石城(无锡) 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无锡市XX、崔XX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晗叶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23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无锡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无锡************************法定代表人: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江苏XX律师。

被告:崔XX,男,198**2*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无锡市惠山区***********

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受理原告无锡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崔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XX及委托代理人黄XX、被告崔XX及委托代理人郑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崔XX返还两台C40数控车床;2.崔XX如不返还,折价赔偿13.6万元并赔偿损失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XX公司支付13.6万元购买了两台车床。崔XX在XX公司经营地为XX公司加工产品。2021年1月8日,崔XX擅自将两台车床拉走,拒绝归还。

被告崔XX辩称:崔XX实际出资,是两台车床的所有权人。为抵扣税款,发票由出卖人开具给XX公司。请求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9年12月15日,XX公司与常州XX公司(以下简称高铭XX)签订买卖合同,XX公司向高铭XX购买两台C40数控车床,价款13.6万元。2019年12月19日,常州XX公司向XX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13.6万元的增值税发票。

2019年8月17日,崔XX向XX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X支付7000元。2019年12月16日,崔XX黄XX支付40800元。之后,双方因车床归属产生争议。2021年1月8日,崔XX将两台车床拉走。2021年1月12日,双方交谈中,崔XX称:“那你还我47800的购机款,把我一年的工资给结了,你把床子拉走”。

本院认为:XX公司提交了买卖合同和发票,XX公司均是买受人,应当认定XX公司是案涉两台车床的所有权人。崔XX应当予以返还,如不返还应当按照购买价赔偿。XX公司主张另行赔偿损失5万元,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崔XX在双方交谈中已明确向XX公司出借购机款47800元并要求XX公司归还,其以实际出资为由主张取得车床所有权的辩称,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崔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无锡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返还两台C40数控车床;如不返还,崔XX折价向无锡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赔偿13.6万元。

二、驳回无锡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0元,财产保全费1200元,合计3210元,由XX公司负担863元,由崔XX负担2347元。XX公司已预交该款,崔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款项直接给付XX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2、律师代理此案,根据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帮原告争取合法权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