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案被告人阳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刑拘,7月8日被逮捕。2015年9月底,某县检察院将本案移送起诉,指控被告人伙同他人,以帮人索债为名,将被害人熊某从某市强行带到某县,并先后带到多个宾馆看守并殴打被害人,逼迫被害人还钱,造成被害人身体多次轻微伤,时间长达一个多月。
办案过程
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辩护人王律师曾多次会见被告人,对案情做到深入了解,并与当事人制定了详细辩护策略。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查阅案卷材料,发现被告人在归案过程中,有立功情节,但是起诉中并没有认定对被告人这一有利的重大情节。经过辩护人与办案机关多次交流沟通,最终公诉机关认定了被告人的立功行为。
仲裁结果
经过辩护人与办案机关多次交流沟通,最终公诉机关认定了被告人的立功行为。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初,本案开庭审理。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主要有:
1、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2、被告人在案件过程中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且当庭认罪,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
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如实供述和认罪悔罪的态度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委托人及被告人对辩护人工作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