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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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经王永辉律师成功辩护获判缓刑

发布者:王永辉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11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Z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经王永辉律师成功辩护获判缓刑

关键词:刑事案件  一审  缓刑

案件描述:2016年Z某到成都市某国家重点大学的国家重点实验楼工地务工。在工作了几个月后,工程完工。由于包工头拖欠工资,在多次索要无果后,工程完工后不久,Z某伙同几个工友来到工地实验楼,为逼迫老板出面解决工资纠纷,Z某带头并与同行的工友从工地搬出电焊气瓶,放置在该实验楼各处,扬言炸掉大楼并打开了气瓶,同行的另一工友掏出了火机做点火状。后被校保安及接警后的警方控制,被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拘留、逮捕。

办案过程:与Z某家属达成委托合同后,受家属委托,本律师展开了刑事案件辩护工作。经过会见嫌疑人、仔细阅卷后,本律师感觉案件性质比较严重,量刑上最低刑期都是3年。一方面,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属于性质较重的案件,法定最低刑期都是3年;另一方面,Z某个人主观恶性并不大,其动机为索取工资,且未造成爆炸的严重后果,如果争取得当是有可能判处缓刑的为此,本律师从证据调查着手,要求家属找社区村委会出具了品行证明;另一方面,走访案发时的现场,找证人证明Z某的有利情节。在仔细阅卷准备辩护过程中,本律师发现对定罪的一关键证据存在一定漏洞。在与嫌疑人沟通后,鉴于当事人自己愿意认罪和目前现实的司法环境情况下,本律师按当事人的意愿做罪轻辩护,但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在开庭前数日,本律师即与法官进行了工作沟通,指出了证据中的这一问题,引起了主审法官的重视。在工作沟通几日之后,法院就委托嫌疑人所在地司法机关进行了Z某的社会危害性调查。对此,本案判缓刑的条件水到渠成。庭审中,本律师围绕公诉机关的证据这一漏洞和调查补充的证据发表了质证和辩护意见,请求对Z某适用缓刑的意见得到了法庭采纳。

判决结果:Z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心得体会:刑事辩护,不仅仅在于庭审时的唇枪舌剑,还在于律师与公诉机关、与法官的正常工作沟通和观点碰撞、交流;在当事人认罪的情况下,通过依法辩护能让司法机关早日放人回家与家人团聚,比表面上的激烈对抗而被判处实刑收监更能维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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