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柏XX,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柏XX,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
原审被告人骆XX,男,汉族,1995年8月22日出生,居初中肄业,农民。2018年2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权丁,陕西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白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骆XX犯故意伤害罪,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柏XX、柏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2018)陕0527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柏XX、柏XX不服,提出上诉。
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柏XX、柏XX与原审被告人骆XX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并已经履行如下协议:
一、原审被告人骆XX自愿赔偿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柏XX、柏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不含已支付的40000元);
二、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柏XX、柏XX接受原审被告人骆XX赔偿的人民币5000元;
三、白水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7刑初36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三、四项不再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