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彭某被指控贩卖毒品罪,经辩护,死刑改判无期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3日,吴某某指使彭某携带毒品海洛因740克、冰毒100克,搭乘徐某某轿车到韩城后交给秦某某进行贩卖。2013年10月16日,吴某某、彭某二人再次携带毒品搭乘徐某某轿车到韩城,欲交给秦某某进行贩卖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778.89克、冰毒195.74克。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彭某犯贩卖毒品罪,参与贩卖海洛因1518.89克,参与贩卖冰毒295.74克。一审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判决后彭某不服,提出上诉。
案件处理过程:
二审中司法部门为彭某指定由权丁律师进行辩护,权丁律师认真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了解案情后,多次前往省高院进行沟通、交涉。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彭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权丁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吴某某未告诉彭某帮忙分包的东西是毒品,彭某被抓获时也不知道车里有毒品;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系从犯;彭某并未因贩毒获利;彭某被抓获时,公安机关未让彭某当场指认毒品并称量,扣押物品清单上也没有彭某签字,办案程序存在瑕疵,且当场查获的毒品并未流入社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彭某在犯罪过程中行动积极,应系主犯,查获毒品实物有吴某某签字确认,程序上不存在瑕疵,鉴于彭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明显小于吴某某、秦某某,故对辩护人请求从轻的意见予以采纳。
案件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对于彭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撤销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的刑罚。改判为,上诉人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