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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被指控贩卖毒品罪

2018年06月30日 | 发布者:权丁 | 点击:27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彭某被指控贩卖毒品罪,经辩护,死刑改判无期案情简介:2013年9月23日,吴某某指使彭某携带毒品海洛因740克、冰毒100克,搭乘徐某某轿车到韩城后交给秦某某进行贩卖。2013年10月16日,吴某某、...

律师观点分析

彭某被指控贩卖毒品罪,经辩护,死刑改判无期

案情简介:

2013923日,吴某某指使彭某携带毒品海洛因740克、冰毒100克,搭乘徐某某轿车到韩城后交给秦某某进行贩卖。20131016日,吴某某、彭某二人再次携带毒品搭乘徐某某轿车到韩城,欲交给秦某某进行贩卖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778.89克、冰毒195.74克。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彭某犯贩卖毒品罪,参与贩卖海洛因1518.89克,参与贩卖冰毒295.74克。一审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判决后彭某不服,提出上诉。

案件处理过程:

二审中司法部门为彭某指定由权丁律师进行辩护权丁律师认真审查了本案证据材料了解案情后,多次前往省高进行沟通、交涉。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彭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权丁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吴某某未告诉彭某帮忙分包的东西是毒品,彭某被抓获时也不知道车里有毒品;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系从犯;彭某并未因贩毒获利;彭某被抓获时,公安机关未让彭某当场指认毒品并称量,扣押物品清单上也没有彭某签字,办案程序存在瑕疵,且当场查获的毒品并未流入社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彭某在犯罪过程中行动积极,应系主犯,查获毒品实物有吴某某签字确认,程序上不存在瑕疵,鉴于彭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明显小于吴某某、秦某某,故对辩护人请求从轻的意见予以采纳。

案件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对于彭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撤销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的刑罚。改判为,上诉人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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