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成功辩护尚某某等人妨害公务罪案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某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某村达成征地赔偿协议。地表作物已赔偿到位,但涉及祖坟迁移的事宜尚未达成协议。2016年11月5日21时许,某公司雇佣工人、装载机在清表作业过程中,遭到某村部分群众阻工,双方发生冲突,造成三辆施工装载机被砸坏、双方人员受伤。派出所接报出警时,制式依维柯警车被群众围殴。被告人尚某某等人对公安制式依维柯警车用砖块、木棍等进行打砸,并试图将警车掀翻,后被民警制止。期间巡特警队员李某某手机被损坏。案发后,尚某某等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件处理过程:
权丁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认真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了解案情后,多次前往检察院及人民法院进行沟通、交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权丁律师联系家属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10000元,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尚某某用木棍拍警车的目的是希望尽快将他岳父送往医院;施工单位在夜间作业,使村民发生误会,因而发生冲突;警车到达现场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没有维护现场秩序,有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致使被告人尚某某拍打警车;尚某某有自首情节,主动赔偿被害方损失,庭审中认罪态度良好,请求对尚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蒲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尚某某有砸警车的行为,鉴于其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投案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案件处理结果:
蒲城县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权丁除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的外的全部观点,对尚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尚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