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陕西省XX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丁,陕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都,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城县。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李X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6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XX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34元,减半收取1617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