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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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庭审侧重点不同

发布者:张瑞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2506人看过

离婚纠纷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都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但庭审侧重点却不同。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裁判由谁抚养孩子要遵循抚养有利原则,即由谁直接抚养孩子对其今后的成长、学习、生活更为有利。法院主要应从双方的品德性情、教育和健康状况、家庭及亲友环境、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做出综合判断,同时兼顾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即适用“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原则。首先应当考虑抚养者是否有足够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经济能力,而不是哪一方能提供更多的物质财富条件;其次应当考虑抚养者能否提供让子女心理得以健康成长的安全的环境和关爱。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双方的经济条件仅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因素,而不是决定性因素;一方不要堆放给付抚养费,也不应作为优先条件考虑。

    在变更抚养关系中,裁判是否变更小孩的抚养关系要遵循抚养不利原则,即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存在不利于小孩成长的事由,才能考虑对抚养关系进行变更。这点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出,该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放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无论是离婚纠纷还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都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充分保证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的意愿。对于确实需要离婚抑或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当贯彻子女利益原则,选择一种子女最能接受或对其最有利的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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