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某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成年学生的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如何承担责任?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原告:李某
被告:某学院
二、基本案情
原告系被告10级学生。2011年9月,李某同学向李某辅导员赵某反应,李某情绪低落,经常发呆走神不与同学交流。2011年9月,赵某与李某交流,发现李某因与一高中同学的关系变化导致情绪压力大。之后,李某情况并无好转,赵某向学校汇报,学校安排心理老师对李某进行疏导。2011年10月,在学校的安排下,李某到心理咨询室心理咨询老师齐某处咨询一次。同日,赵某电话联系李某母亲,告知其李某当前状况,希望家长能够赶往学校照顾。
2011年10月18日,原告李某从六楼坠下,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花去医疗费20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原告患有精神病却不采取措施对原告进行救助,致使原告从六楼坠下造成伤害,被告应该承担责任。被告方却认为,学校的基本义务时教育管理保护,其保护为硬件上的保护,原告作为成年人,保护相对较弱,被告不承担责任。
三、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被告在得知原告精神状况不佳后,并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对原告进行看护。学校虽安排学生对李某进行看护,但学生并无看护的能力,亦无看护的义务。因此,被告对原告从高处坠下受伤负有过错,以60%为宜。
四、律师心得
该案是一件校园伤害案件,何为校园伤害案件,目前学术界无统一界定,而校园伤害案件处理亦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法律对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责任承担主要集中在以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侵权责任法》第38条、第40条。纵观上述规定,主要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园伤害案件。本案作为成年学生校园伤害典型案例,对处理其他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成年学生的校园伤害案件如何处理并无针对性规定,因此此类案件中学校如何承担责任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一般侵权的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故学校在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学校应否承担责任的关键。以本案为例,某学院在明知李某精神状况不佳,且校心理咨询室出具证明李某出现幻听、妄想等精神性症状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看护措施,导致李某从六楼坠下造成伤害,因此某学院对李某的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