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郑建
被告:邹元全
郑建、邹元全于2002年12月9日登记结婚,2007年7月18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邹佳航。双方婚后因年龄差距较大且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郑建还于2010年3月向本院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能得到任何改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邹元全向范文均借款21000元,范文均作为证人到庭对此进行了证实,并当庭出示了借条原件,邹元全出示了医疗报告单,医药票据、收据等证明借款中的7000元用于女儿学费、自己和女儿治病,但其余款项未说明用于何处;另有证人张杰出庭作证,证明邹元全向其借款29000元,但仅出示了借条复印件。
二、法院裁判要旨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如双方已分居,原则上在这段期间所发生的一方债务应为个人债务,但需要注意的是,认定个人债务不能违背法定义务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即使在双方分居期间,如果一方借款时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或者治疗疾病所用,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小结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进行认定的理解。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进行区分、债务承担是否应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处理、相关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更为科学和合理等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往往缺乏明确的判定标准、裁判尺度不尽统一,继而造成认定方面的模糊与混乱,需要对此方面进行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具体到本案,邹元全在与郑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向范文均借款21000元,虽然当时郑建与邹元全已分居,在分居期间双方各自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财产也是各自所有、各自花费,原则上在此期间发生的债务应为某一方的个人债务,但该借款中的7000元证实为抚养子女、治疗疾病所用,而郑建负有对子女进行抚养和夫妻间相互扶助的义务,该7000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进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