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陈XX与蒋X、成都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91民初10125号
申请人:陈XX,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四川XX律师X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XX,四川XX律师XXX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蒋X,女,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申请人:成都XX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XX。
法定代表人:吴X。
原告陈XX诉被告蒋X、成都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原告)陈XX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被告)蒋X、成都XX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蒋X、成都XX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56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二、对担保人赵X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XX的房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800元,由申请人陈XX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申请人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代理审判员 梁X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