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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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经济犯罪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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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旅游途中不幸去世,无证旅游公司是否担责

发布者:刘洪章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199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老人旅游途中不幸去世,无证旅游公司是否担责

          代理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洪章

 

    基本案情:

李大姐是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社区退休职工,一直酷爱旅游,退休后就准备要游遍祖国的山山水水。但因退休工资金额有限,便在网上找到一家做旅游业务的公司,费用超低:三万元的会员费终身有效,每年共可出游95天。李大姐感觉自己捡到一个大便宜,便拉着自己的妹妹一起报名成了会员。

2017年7月,焦阳似火,旅游公司组织会员去山西壶口瀑布清凉避暑游。21日下午到达了山西老牛湾,李大姐晚饭时喝了几杯啤酒,饭后和其妺、其同学同住一个房间。晚上六点多钟,老人感觉不舒服,随行的旅游公司工作人员来到其房间,对她说“阿姨,我是小张。”老人点了点头,小张再要求老人去医院时,老人已经不会说话了。小张请别人拨打了120,同时给老人口服了速效救心丸,没有效果。小张和公司的司机拉上老人,还有老人的妹妹,去迎接赶来的120救护车。半路上两车会面,120的急救医生经过抢救、检查,发现老人因心梗已经去世,便没有拉往医院,将遗体运回了北京,也没有做尸检。

后因赔偿问题意见不一,李大姐的家人作为原告,聘请律师将旅游公司起诉到房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原告律师经过调查发现,被告旅游公司根本没有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随团工作人员没有导游资质,公司也没有配备医护人员,导致老人发病没有得到有效救治而死亡,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0余万元。旅游公司的代理人刘洪章律师向法庭提出了自己的答辩观点:首先对老人的不幸去世深表同情;其次,老人去世的唯一原因是自身突发疾病;再次,旅游公司对老人进行了陪同、帮助和照顾,并承担了急救费、救护车费、运尸费等损失;最后,旅游公司没有违约行为,也没有侵权行为,所以说没有任何责任。至于原告所称的资质问题与老人的死亡没有关系,且没有任何部门规定旅游公司应当配备医护人员。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也全部由原告承担。

 

    律师点评:

在法言法,这位法官的判决非常公正,没有和稀泥,严格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判决。因为在我国,有很多法律对此类事情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规定无名合同参照最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进行规范。旅游合同是无名合同,应参照最类似的运输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02条是运输合同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还有《旅游法》第70条第2款也有类似的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律师提醒:广大旅游消费者要准确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不要带病出去游玩。尤其是老年旅游者,到了景点不要过度兴奋,也不要一次游玩过多景点,以免劳累。总之,身体的健康任何时候都应该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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