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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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经济犯罪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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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在原告的地盘立案打官司

发布者:刘洪章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89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怎样在原告的地盘立案打官司

                     选对管辖法院,案件赢了一半

            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洪章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是一家工程分包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唐山市。2015年1月,被告在广西某煤炭码头污水处理项目分包了一项工程,向原告请求定作了一宗环保设备。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后,整个项目因环保问题被叫停,被告欠原告几十万元的货款一直不付。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原为当地的一位副局长,很有势力,公开耍赖:你来唐山告我啊。刘洪章律师代理本案后,经过分析,发现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按照一般的法定管辖,应该原告就被告,去唐山市的法院立案;或者去合同履行地广西立案。显然,这两个地点都不理想。刘律师便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向原告所在地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

 

   法院裁判:

   开始立案时,昌平法院也不愿受理,一是因为首要立案原则是被告住所地,即应去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立案;二是因为案多法官少,矛盾突出;三是官僚作风。刘律师拿出法条,据理力争,最终在昌平区法院立案。审理时,被告开始还是不配合,拒收法院的传票。刘律师向法院提供了被告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和微信号码,法院向其释明:你方不来应诉属于自动放弃自己的权利,但法院一样开庭审理,还可以缺席判决。经过多次催促,被告法定代表人迫于法律的威严,到庭参加了诉讼,并代表被告与原告达成调解,后顺利履行了调解协议,以物抵债支付了货款。

 

   律师点评:

   在我国,尽管地方保护的色彩淡化了很多,但还是存在的。在本案中,如果去了对方的主场立案审理,代理律师也没有做错,但效果肯定没有在我方的主场占有优势。律师争夺管辖权的过程,实质也是行使选择权,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战场的过程。

   选择原告住所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为什么说法律服务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领域呢?因为实体法的规定和程序法的规定交叉在一起,而这些规定又多如牛毛。但是,律师一定要熟知这些规定,竭尽全力,为当事人量体定做一个最有利于的诉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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