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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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经济犯罪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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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非常大

发布者:刘洪章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86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非常大

           代理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洪章

   

   基本案情:

   原告谈某是一名高级油漆工,受雇于包工头陈某(被告一),以北京市某装饰公司(被告二)的名义,在河南省郑州市进行装修工程施工。

    20151216日下午1点,原告在登高作业时,违反安全规定没有系安全带,也没有戴安全帽,从1.9米高的脚手架上摔伤,在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和郑州骨科医院先后进行了治疗,被告一为其垫付了医疗费等48000元,还有其他费用合计66040元。但是出院后不久,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名被告连带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赔偿金等损失32万元。

   

   法院判决:

   刘洪章律师代理被告一,向法庭提出原告和被告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合同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总包方的《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登记表》证明,原告在脚手架上施工作业时由于集中精力抬头向上方注视操作面,没有注意脚下是次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原告应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该自己承担所有损失的80%。因被告一个人为其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原告应先将多余的部分返还给被告一。

   法庭也认可被告律师的观点,但考虑到被告一已经为原告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便促成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被告一再补偿原告十多万元后,再申请保险理赔。双方达成一致,调解结案。

   

   律师说案: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只是通过老乡介绍,与被告一形成了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而没有和被告二即装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结果得到的赔偿金额远远小于工伤的标准。

   劳动合同关系是严格保护劳动者的一种合同关系,只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劳动者发生了人身伤害,即使劳动者违规操作而受伤,也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但劳务合同关系是雇工和雇主之间签订的一种普通民事合同,在发生雇工人身损伤后,要区分双方的过错及其程度,再划定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所以,劳动者在提供劳务时,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要嫌麻烦,也不要为了节省社保费用而和个人签订《劳务合同》,以免因小失大,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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