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环保设备买卖合同中怎样顺利收取尾款
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洪章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是北京的一家环保设备公司,主营业务是制作超滤设备。被告是一家上市药企,主要生产人用抗生素。2011年6月10日,被告为扩大生产,和原告签订了《1900平米连续超滤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原告提供一套自产的连续超滤设备,价款186万元,交货期为21个日历日,交货地点为石家庄新工业园内头孢项目施工现场。货到现场验收后付原告60%的货款(即111.6万元),联机调试合格后20天内,被告给付30%的货款(即55.8万元),质保期(一年)满验收后20天日,被告付清全部货款(即18.6万元)。
原告供货后,被告只付了55万元(29.57%),尚欠131万元。经过一年的时间要帐未果,原告起诉到了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31万元的货款和30万元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
被告辩称,不同意支付第二笔和第三笔货款,因为没有达到支付条件。合同明确约定:第二笔货款只有在联机调试合格后才能支付,而这条生产线还没有全部建完,就遭遇了环保风暴,现在处于停滞状态,开工需要省长签字。所以现在不具备联机调试条件,更不存在验收一说,所以,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只能支付第一第剩余的货款,而不能支付第二笔和第三笔货款。原告代理人刘洪章律师认为,不能联机调试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原告只是一家出售设备的公司,只要设备没有问题,被告就应该支付剩余的货款。法院认为,被告的陈述属实,就极力促进双方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放弃违约金的要求,被告在六个月内分期支付完毕所欠的货款,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1900平米连续超滤设备购销合同》存在缺陷,对于原告极不公平。因为原告只是提供设备,控制不了联机调试、整体验收等情况。而在现实中,不能整体验收的情况非常多,相对应,原告货款的支付风险就非常大。在法律上,这种约定是有效的。原告只需对货物的质量负责,所以,对于质量以外的付款条件最好不要写进合同里。
律师支招:在实际商务合作中,货款确实是分批支付的,那么,怎样表述付款问题呢?不要约定条件,但可以约定期限,如货到后多长时间内支付第一笔货款,多长时间内支付第二笔货款……即使约定了付款条件后,也要同时约定付款期限,并强调以先到达者为准。
条件可能永远不具备,而期限终归会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