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丹所杨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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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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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与被告迁安市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弘丹所杨建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2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晋强与被告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安民初字第3817号 原告:杨晋强,男,1983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赵县。 委托代理人:孙秀秀,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建华,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迁安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陶明,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健永,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 原告杨晋强与被告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晋强的委托代理人杨建华,被告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健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焊工,在被告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承包的河北钢铁集团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的精选项目钢结构制作安装及供水管网铺设施工处工作,日工资180元。在工作期间,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全额工资,在迁安市劳动监察大队的组织调解下,该工地负责人曹健永证实尚欠原告工资666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6660元。 被告辩称:2012年9、10月份,我公司从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处承包了精选厂主厂房尾期工程,后我公司又以清包工的方式将上述工程承包给贾代耀,贾代耀招录了原告从事本工程的施工工作。对于原告的起诉,我方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6日,被告承包了河北钢铁集团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精选项目钢结构制作安装及供水管网铺设工程。2012年10月30日,被告将鑫达精选厂磨选车间工程以清包工方式承包给贾代耀,约定工人工资由被告负责。后贾代耀招录了原告到上述工地从事电气焊工作。原告共计工作37天,日工资180元/天,工资共计为6660元,被告至今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精选项目钢结构制作安装及供水管网铺设施工合同、鑫达选矿厂工程进度承包合同、2012年-2013年鑫达精选厂(诚信项目部)工人工资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应给付其劳动报酬6660元,被告认可,且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杨晋强劳动报酬666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庆华 审判员张翔宇 审判员高凤艳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张秀红
杨建华律师系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2005年毕业于保定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国际经济法专业,于同年取得河北大学法学本科(自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唐山
  • 执业单位: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220********2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