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素素|时间:2019年09月16日|2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王某强系A花园小区业主,住该小区1-1-103号,房屋面积151.66㎡。2012年3月23日,原告B信物业公司与A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委托服务合同》,从2012年4月原告正式全面为A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根据《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的约定,A花园小区住宅区物业服务费标准为0.6元/㎡·月,非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为1.2元/㎡·月,每年的四月三十日前收取全年的物业服务费,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同时约定,如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就付费时间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做了具体约定。因被告未缴纳物业服务费,2013年12月23日、2014年3月27日,原告两次向被告进行了催收。
1、被告王某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宜昌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2184元。
律师观点:根据我国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B信物业公司与A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委托服务合同》,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业主以被告房屋阳台地漏不畅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用,因房屋修建问题不属于物业管理范畴,遂被告应履行定期缴纳物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