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任何一方如果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法定期间,一定要在此期间内提出),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书详细写清楚事实与理由,以支持己方主张)。上一级主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就会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对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调查、认定;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就会维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一次为限。如果对上一级主管部门维持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还不服的,可以在开庭的时候,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实有误的话,法院可以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