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0岁小东东一人在家看电视,电视机突然起火,烧着了电视机附近的被子等物,引起房屋大火,致使小东东严重烧伤。经权威机构鉴定,火灾是电视机内部线路漏电而发生短路引起。小东东父亲找到商场、生产厂家要求其承担责任,商场、生产厂家都相互诿。
问题:生产者、销售者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主张:伤残赔偿金85000元、护理费1325元、误工7852元、生活补助3200元、医疗费25874.3元、精神损失20000元。(注:按照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得出)
律师意见:本案属产品侵权责任纠纷,生产者、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小东东父母可以向生产者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可以向销售者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法院裁决:精神损失仅支持10000元,其他各项全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