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柱万律师

  • 执业资质:1450120**********

  • 执业机构: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离婚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如何赔偿

发布者:徐柱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269人看过

律师说法:

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是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即经营者故意制造假象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希望消费者陷入错误的认识而购买其商品或接受其服务。

2、是经营者在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欺诈行为。如“最低价”、“甩卖价”、包退包换等。3、是消费者由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的认识中,购买了含有虚假成分的商品或服务。

律师提醒:

如果经营者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只是由于过失或其他原因出售了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就不能获得双倍赔偿,而只能要求经营者承担一般的“三包”责任,比如违约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