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如果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不能申请重新认定。
2、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证据,在民事、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都可对认定书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根据事实发表本方的法律意见,推翻认定书。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一种证据,但其是由有公权力的公安作出的,它的意义重大,对案件的审理起着决定性作用。对认定书不服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方主张。法院是根据证据规则,综合查明的事实,判断是否直接采信认定书,并不必然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责任划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律师提醒
如果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仅有一次。如非法律人士,建议由专业律师代为申请复核,以维护权益。再次提醒,一定要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