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柱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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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能一概而论吗

发布者:徐柱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980人看过

1、彩礼是我国的一种民间习俗,是农村、城镇的一种习惯做法,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收受彩礼一般是男女双方或者其家庭的一种自愿赠与行为,这种赠与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但赠送彩礼与普通赠与也是有区别的,它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即男方赠送彩礼的目的是与女方结为夫妻,女方一旦接受了彩礼,也是表示同意与男方结婚这一附条件,所以接受彩礼后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女方不能与男方结为夫妻,原则上应退回彩礼,男方明确表示放弃的除外。

2、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如何处理借婚姻索取的财物,有两种处理办法:其一,如果所索取的财物为男方父母或其家人所有,而不属于该男子个人所有,一旦被索取的人起诉要求返还财物,原则上法院会予以支持。因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本身是非法的,给予财物的一方内心并不是自愿的,而是迫于女方的压力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这种索取财物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其二,假如是索取的男方个人财物之后男女又结为夫妻的,那么这笔财物应作为男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处理。

律师提醒:

1、不管基于什么原因,给付彩礼一方应当是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更不能使用暴力索取。

2、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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