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自以为是,固持己见。
有些当事人,遇到纠纷之后,就在书刊、报纸、网络上收集一些法律信息,认为自己已收集并阅读了那么多相关法律知识,觉得把法律搞懂了,依样画葫芦打官司,结果是一错再错,赔了“夫人又折兵”,把该赢的官司打输了。一个不具备法律思维方式的人,仅看几条法律规定就可以自己代理案件简直就和看别人在高速公路上开过几次车就可以自己在高速上开车一样荒唐可笑..
2、把生活的经验当成法律的逻辑。
生活和打官司完全是两码事,生活只要守住底线,人就是自由的,但官司,更多的是五花八门规则下的各种环节与程序,这种环节与程序稍纵即逝,用生活的经验代替法律的逻辑。官司不是一个饭局,今天不能来还可以下次再聚,官司是:你今天不来,你就输了。
3、不信仰法律和盲目信仰法律。
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J?伯乐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你要法律给你解决问题,你就要信仰它,不管你情愿不情愿。你不信仰法律,就无从打赢官司。此外,对打官司而言,单纯信仰法律并不能赢得官司,信仰法律是需要技巧的。法律是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谙悉程序其实就是技巧,故忽视法律专业技巧无异于盲目信仰法律, 也就注定打不赢官司。
4、无视法官的忠告。
如今,法官判案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查找法律依据和运用法理解释法律的过程。在法官的过程中,法官会以法律释明的方式给当事人某些忠告,如及时申请证据保全、及时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等等,可一些当事人却怠于行使这些权利,结果导致自己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而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