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余某原在一点红药业有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该公司技术管理工作。2012年5月,余某与一点红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其中对竞业禁止进行约定:余某保证在终止劳动关系一年内不得自行或在与一点红药业有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从事相同或相关的经营活动。如违反上述竞业禁止条款,应一次性支付一点红药业有限公司违约金9万元。2014年4月,余某辞职离开一点红药业有限公司。2015年1月,余某到心明药业公司工作,任该公司技术管理部门经理。
问题:一点红药业有限公司在未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余某主张违约金?
律师解答:一点红药业有限公司未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无权向余某主张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商业秘密保密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并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案中,余某与一点红药业有限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了双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余某竞业禁止的条款,但在双方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及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点红药业有限公司并未向余某支付过竞业禁止补偿款,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对等,对余某明显不公,且双方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相符,故该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对余某不具有约束力。据此,一点红药业有限公司无权要求余某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