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柱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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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离婚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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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遭受丈夫殴打能否要求赔偿

发布者:徐柱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981人看过

基本案情:周女与李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李某常为琐事殴打周女。2015年3月6日,李某再次对周女殴打,致使周女右手骨折。

问:周女遭受丈夫殴打,能否要求李某赔偿?

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李某对结发妻子周女实施家庭暴力,符合上述规定,周女可以要求李某赔偿。但是,周女不能单独提起民事损害赔偿,必须在提起离婚时一并提出。

法律依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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