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3年2月15日,陈某钓得一条5斤重草鱼,特打电话邀请李某一同吃晚饭喝酒,当晚陈某和李某共喝了2斤白酒。酒后,李某独自一人走路回家,顺着公路走。李某被张某驾驶的轿车撞倒,李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属违法行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未在人行道内行走,属违法行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后,张某及保险公司支付了李某家属的相应赔偿金。
问题:喝酒后出门遇车祸,酒友是否需担责?
律师说法:李某去喝酒是陈某邀请的,作为共同饮酒人,陈某理应在李某醉酒后存在提醒注意、照顾的义务,但是陈某没有履行上述义务。陈某在共同饮酒后履行注意义务不完善,在李某从陈某家出门后并未积极留意、关注其去向,更没有叫人送李某回去,亦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酒醉状态李某的意外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本案悲剧的发生与陈某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陈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指引:1、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